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*14号(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)
根据《*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、《*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*9号)等规定,现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海关暂不予放行:
(一)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;
(二)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,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;
(三)进出境的物品**出自用合理数量,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,其尚未办理的;
(四)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、内容存疑,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、鉴定、验核的;
(五)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。
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,可以暂存。
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。
二、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,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,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。
(一)易燃易爆的;
(二)有毒的;
(三)鲜活、易腐、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;
(四)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。
三、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,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《*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》(以下简称《凭单》,样式详见附件),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。
四、交由海关暂存的物品有瑕疵、损毁等情况的,海关现场关员应当在《凭单》上予以注明,并应当由旅客签字确认。对于贵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,海关可以采用拍照、施封等办法进行确认。
五、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,应当向海关提交《凭单》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。旅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的,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《凭单》原件、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、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,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。
六、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,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。逾期不办的,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。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、鉴定、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。
七、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以私人物品名义进行报关,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势,常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下:
1).在国外生活和工作的朋友想到中国居住和工作,而国外家居生活用品有不忍放弃,因此一起海运或者空运到中国境内,这就面临一个海关通关的问题,根据国家相关政策,对于有中国国籍的中国人、外国人、中国香港闽台同胞有不同的规定,就海运私人物品而言的相应的报关程序:
A.中国籍归国人士报关做关封(海关审批手续)不需要办理的,也就是说不需要办理关封。
B.外籍人士则必须办理关封,所需手续为: 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
有效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
有效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(*提供*证)
海洋运单复印件
物品装箱清单
以上是外籍人士受雇与公司企业做关封时需要的,如果是受雇代理处性质的则另外需要有效代表证及复 印件
备好以上文件资料,配套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,需机构单位加盖**,客户本人亲笔签字。
C.中国闽台同胞需要提供台胞证;中国香港人士则需要提供中国香港身份证、通行证、暂住证。
2).*二种情况是国际快递邮寄物品,依据海关规定**出人民币1000元的则必须以公司名义报关才行,找到家 代理报关公司,把国际快递附有的相关通知、单据和发票等整理好就可以了。不过比较特殊的旧仪器设备 、试剂(生物试剂、食品添加剂等)、及海关特殊监管的货物,可做一般贸易进口,特殊的比如纪念币之 类的则要文化部的相关申请文件才行。
3).*三种情况,随身携带的私人行李---比如服装服饰之类的,**出规定货值,也是要以公司名义申报清关 的。特别提醒一点,有些比如儿童玩具,耳机之类的是要做3C认证的。
必须指出一点,以私人名义申报的物品,必须是自用的,如若不然那就麻烦了。再有就是特殊一些东西向海关申报价格是一定要如实申报,很多人认为少申报点价格交的税就会越少,其实不然,海关会去找参照的,被发现少申报了,后续工作较不好发展可能要更多花费时间和金钱。私人物品的进口报关是一项简单而又复杂的过程,有些有特殊监管条件的要申请特殊证明,所花费的就有可能**出你的货值了,所以很多人会选择弃货或者退运,当然也不是人人都知道海关对于私人邮寄或者随机携带物品的规定,提前了解一下,有备无患,也可以随时咨询与我们,账号头像点击。